(四月二十一日凌晨12時半編按:作者發表感言,刊於文末。) A Tribute to Legislator Leung Kwok Hung’s Contribution to the Common Law 今天立法會辯論解除社民連議員梁國雄職務的議案。猶幸天理尚在,議案不獲通過。不過此事容後再談。先講正題。 在香港讀法律的同學,每當接觸到行政法和憲法的本地案例,相信對Leung Kwok Hung v XXXXXXXX 的司法覆核案件不會陌生。我膽敢說,梁國雄應該是香港開埠以來申請司法覆核最多的人,絕對堪稱「覆核王」 (The King of Judicial Review) 。每當上課時教授提到 “…the Leung Kwok Hung case”,都總會引起不留心聽書的學生疑惑:究竟教授所指的 “the Leung Kwok Hung case”,是示威案?截聽案?還是其他自己根本未曾讀過的案例? 容我先介紹幾單對香港憲法/行政法影響深遠,且為海外普通法地區所引用(不計新加坡),以梁議員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案例: 1. 《公安條例》 司法覆核案 (梁國雄及其他人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2005年)) 在此案中,梁議員挑戰《公安條例》中賦予警方權力以Ordre public(法文:意即公共秩序)為由禁止公眾集會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終審法院以大比數裁定Ordre public一詞意義過於含糊,影響條例的確定性,易被濫用,故應刪除。判決書援引歐洲人權法庭案例,確認警方有責任協助示威順利進行,不容打壓。即使事前無申請批准,亦應顧全示威者之權利,以及按警方聲稱的「慣常做法」給予協助。 2. 截聽案 (梁國雄和古思堯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終審法院,2006年)) 梁議員在此案挑戰《電訊條例》第 3 3條中授權、容許取用或披露電子通訊的內容違憲,及《執法 (秘密監察程序)命令》 不符《基本法》第三十條所指的 「法 律程序」。終審法院判申請人上訴得直,確定特區政府在回歸後九年所採取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皆違反《基本法》第30條,侵犯市民的私隱與通訊權利。案件促使政府重新制定合憲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交由立法會通過。 3. 在囚人士司法覆核案(梁國雄 訴 律政司和選舉管理委員會 (原訟法院,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