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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聘陳冉違基本法

【明報專訊】有份參與起草《基本法》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指出,《基本法》訂明政府在必要時,可從特區外聘用合格人員出任部門的「專門」及「技術」職務,質疑仍未取得永久居港權的陳冉,出任候任辦項目助理職責並非任何專業,批評梁振英為聘「近身」而違反《基本法》。 張達明﹕條文不包括內地人 惟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有關條文只適用於外籍人士,不包括內地人,故陳冉的個案不算違法。 《基本法》第101條訂明,政府可聘請英籍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顧問,必要時並可從特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李柱銘認為,條文清楚指出,政府是在香港找不到所需的專業人士,才會向外聘請非永久居民擔當該職位,惟梁「破例」聘請的陳冉卻非屬此類,「這種工作很多人都懂做,周街也可找到,何必要在外面找?梁振英說請她是為了『延續性』,我感到莫名其妙」。 批「變軟腳蟹」 促重新檢視申請 民主黨張文光亦指,第101條是想保障港人治港,質疑梁振英開壞先例,難保未來不會有更多內地人加入政府。他要求梁立即解聘陳冉,亦將去信公務員事務局長俞宗怡,要求她交代及重新檢視陳的申請,「是否因為梁振英是未來特首就驚到變晒軟腳蟹,唔批唔得?」 同屬《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民建聯譚耀宗認為,條文所指的「特區外」是針對海外人士,而陳冉人已是香港居民,只是未住滿7年,故不算違規。 明報 26-4-2012

俞宗怡:問責官員與公務員一樣須廉潔守正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出席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時表示,問責官員與公務員一樣,受制於防止賄賂條例以及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他們毋須遵守公務員規例,但有一份守則,規定廉潔守正要達到的標準,與對公務員的要求相同。 至於行政長官亦需服從防賄條例,但防賄條例第三條,即行政長官自己頒布的接受利益許可公告,不適用於行政長官,有關事情將於下星期立法會另一個委員會討論。 俞宗怡出席會議,聆聽公務員團體對於特首曾蔭權被指接受富商款待事件的意見,她表示,非常明白及諒解代表的憂慮和無奈,行政長官已分別在兩個場合,清楚表明事件對公務員帶來不安,已經致歉。 香港電台 14-4-2012